來源: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:2019/12/27 10:02:53
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能否要求返還?
伴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物質生活水平提高,戀愛期間給付大額財物或者高檔禮品的情形并不鮮見。對于這些給付或者贈與,有的是出于結婚目的,有的則可能用于日常交往,在感情破裂發生糾紛后,給付一方要求返還,但雙方對于給付目的往往各執一詞。根據現行法律規定,贈與的財物必須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十條的情形,構成彩禮的,贈與一方才有權利要求返還。此前的司法實踐中,給付大額財物或者贈與高檔禮品是否系彩禮,數額是一個較為重要的判斷標準,但由于當前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、個案中當事人的財務狀況不盡相同等因素,具體認定標準上也出現了一些差異性的看法。總體來說,司法裁判的思路是結合給付目的、給付數額等情形綜合予以判斷。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后原則上不允許撤銷,戀愛期間給付大額財物、贈與高檔禮品后反悔要求返還的,很可能得不到支持,故戀愛期間應理智對待感情、理性消費,以免承擔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責任。
戀愛期間若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,構成附條件的贈與,在雙方并未登記結婚時,給付一方是有權要求接受一方返還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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